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》第二十條規定“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,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,并簽名或者蓋章。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…”那么什么是送達?要送達的仲裁文書有哪些?送達的方式有哪些?拒收仲裁文書有什么法律后果呢?那么我們就一起來說說吧。。。
一、什么是送達?
送達是指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的程序和方式,將仲裁文書交給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行為。
二、要送達的仲裁文書有哪些?
1
向申請人一方送達的仲裁文書一般為:
受理通知書、不予受理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調解建議書、同意或不同意追加被申請人、第三人的決定、同意或不同意延期舉證通知書、仲裁答辯書副本、開庭通知書、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、撤銷案件決定書、反仲裁申請書副本、對延期審理申請的決定、對中止審理申請的決定、案件移送管轄通知書、仲裁決定書、仲裁調解書、仲裁裁決書等等。
2
向被申請人(包括被追加的被申請人)一方送達的仲裁文書一般為:
應訴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調解建議書、仲裁申請書副本、同意或不同意延期舉證通知書、追加被申請人通知書(依職權)、追加第三人通知書(依職權)、開庭通知書、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、撤銷案件決定書、對延期審理申請的決定、對中止審理申請的決定、案件移送管轄通知書、仲裁決定書、仲裁調解書、仲裁裁決書等等。
3
向被追加的第三人一方送達的仲裁文書一般為:
追加第三人通知書、仲裁申請書副本、仲裁答辯書副本、開庭通知書、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、撤銷案件決定書、對延期審理申請的決定、對中止審理申請的決定、仲裁決定書、仲裁調解書、仲裁裁決書等等。
三、送達的方式有哪些?
直接送達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五條規定: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。
受送達人是公民的: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;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,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;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,送交代收人簽收。
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: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、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、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,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,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郵寄送達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八條規定:直接送達有困難的,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。
受送達人為非本地戶籍自然人或非本地法人組織的,可以以郵寄為主要送達方式。郵寄送達一般采取特快專遞方式,郵件封面上應當填寫清楚受送達人全稱、郵寄地址和聯系電話,注明郵寄的案號、文書名稱等,并將郵寄回執留存。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,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;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、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通過EMS方式送達的,以從EMS查詢到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委托送達、轉交送達和電子送達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八條規定:直接送達有困難的,可以委托其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關代為送達。
委托其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送達仲裁文書的,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委托請求,并出具委托書,還須在委托書中載明委托機關、受送達人的名稱、詳細地址。接受委托方無法送達的,應當在送達回執上注明無法送達的原因和日期,并及時退回委托書及所附全部文書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送達對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。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九、九十、九十一條規定:(1)受送達人為軍人的,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;(2)受送達人被監禁的,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;(3)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,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代為轉交的機關、單位收到仲裁文書后,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,以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,為送達日期。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七條規定:經受送達人同意,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接收到仲裁文書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。
例外情況:裁決書、決定書、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程序。
視為送達
留置送達
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六條規定:受送達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,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代表到場,說明情況,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;也可以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,并采用拍照、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,即視為送達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拒收日期即為視為送達的日期。
例外情況:仲裁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。因為當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調解書時,視為調解失敗,還未開庭的應轉入開庭審理程序,已開庭的要進入制作仲裁裁決書并送達的程序。
根據《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: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適用三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,可以公告送達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采取公告送達的,可以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,也可以在報紙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發布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。
送達時間的確定:公告期為三十日,公告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即視為送達日期。在公告期內當事人知悉爭議事項并前來領取仲裁文書的,公告送達轉化為直接送達,送達日期為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。
四、送達方式怎樣選擇適用
1、留置送達只適用于直接送達中送交不成功的情形。
2、當事人可自由選擇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任意一種形式。為節約仲裁辦案的時間和經濟成本,一般建議當事人前來領取。
3、委托送達和轉交送達是在出現法定情形時,送達人將送達任務轉交其他法定主體代為完成。其他法定主體可通過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、留置送達的方式對送達對象進行送達。
4、公告送達只有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實現的情況下,或者確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,方可使用。在公告期間,若出現可實現其他送達方式的事實或尋得受送達人下落,應重新轉入其他送達方式。
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、拒不提供送達地址、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員會、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,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,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。
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,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,通過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、張貼仲裁文書,并采用拍照、錄像等方式記錄的,自留置、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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